7月5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要求全省用人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全省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通知强调,辽宁各市卫生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通知提出,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明确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户外作业。
辽宁将对露天采矿、井下高温区采掘、炼铁(钢)、锅炉、露天巡检等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高温天气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尚志文)